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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落地:胜蓝股权丨疫情冲击下,股权激励可以中止吗?

日期:2022-04-21 15:04:17 / 人气:

在制定股权激励协议时,分红机制、决策机制、退出机制一般为协议的必备条款。


近两年中,尤其是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部分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其中也包括正在实施激励计划的企业。


最初实施股权激励时,因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的疫情影响,导致股权激励终止难。


本文提出一项在股权激励中设置中止机制的工具,供参考。






1

合同中有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中止合同履行的规定,在双方合同中,先履行合同方出现以下情况后,可能触发后履行合同方中止履行:


  •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丧失商业信誉;
  •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中止履行一般应用于合同一方发生了较为严重的消极行为或情形。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激励中,一般需要公司与被激励对象签订书面的股权激励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规则实施股权激励。


而结合股权激励的性质,上述关于终止合同的规定一般不能直接适用于公司与职工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


即股权激励中的中止机制,需要运用法律规则,设计新的规则。






2

利润分红型股权激励



在股权激励中,利润分红是常用工具之一,即在满足相关条件后,公司将部分利润让渡给职工,进而将“员工”转换为“股东”。


在这一过程中,公司和职工之间签署股权激励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激励不能用纯粹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评价。


首先,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一般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其次,经股东会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与职工签订股权激励协议。


股权激励,既包含商事组织行为,又包含民事主体行为。


在利润分红型股权激励中,一般设置进入机制、分红机制和退出机制等,但少有中止机制。


这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后(如新冠疫情)企业经营面临挑战,在协议无法解除的情况下,企业或陷入两难之地。






3

中止机制设置方法



设置中止机制要做到合规则、讲公平、不滥用。


在股权激励中设置中止机制,既能缓解突发因素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又可动态平衡企业与职工间的利益关系,实现风险对冲。


因此,我们可以围绕股权激励设置如下中止机制:


在章程中增加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战略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经营困难的,股东会有权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但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需征求二分之一以上被激励对象的同意。


在股权激励协议中设置条款


被激励对象同意,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战略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在征得二分之一以上被激励对象的同意后,股东会可以决议中止股权激励计划。







写在最后


终止,不等于终止,待公司发展恢复到相应条件后,即可继续开展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的作用在于持续推进,创造共赢,而非一劳永逸。

面对不可预见的突发考验,也需要企业上下同欲,携手共渡。


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加入中止机制,与其他机制协同配合,不仅动态调整公司与股东、员工之间的激励模式,还动态调整这一激励模式本身。


打破激励模型“从进到退”的边界,转为激励模型的自我调节,使股权激励更灵活,更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