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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案:胜蓝股权 | 股权激励落地总结

日期:2024-03-15 22:37:12 /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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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特点

股权激励是克服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局限的制度安排

目前无论在国内或是境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还是主要来源于“基本工资、奖金、长期激励机制、福利计划”四部分。

①基本工资一般情况下由各公司的薪酬委员会(或相关主管部门)每年一至两次根据企业、员工业绩与相似人才报酬情况进行评估,过往绩效占相当比重。

②年度奖金是对公司、部门或个人上一财政年度过往业绩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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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股权激励制度的探索

1、股权激励制度在国内对管理层股权激励大致可以分为几种模式:

①期股奖励模式:从当年净利润中或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奖金,折股奖励给高层管理人员。例如电广传媒、金陵股份、光明乳业、泰达股份、佛山照明等上市公司。

②股票期权模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一定期限内以一种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股票期权模式是国际上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我国部分在港上市的企业,如联想集团和方正科技等采用。

股份期权模式: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高管可以群体形式获得公司 5%-20%股权,其中董事长和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群体持股数 的10%以上。经营者欲持股就必须先出资,所持股份额是以其出资金额的 1:4 倍确定,三年任期届满且完成协议指标,再过两年后可按届满时的每股净资产变现。

④虚拟股票期权模式:虚拟股票期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认购权,它是将奖金给予的延期支付,并把奖金转换成普通股票,这部分股票享有分红、转增股等权利,但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流通,只能按规定分期兑现。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早期的联想集团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⑤年薪奖励转股权模式:70%风险收入转为股票期权(另外 30%以现金形式当年兑付),国资公司按该企业年报公布后一个月的股票平均市价为激励对象购入该公司流通股。

⑥股票增值权模式:直接拿每股净资产增加值来激励其高管人员、技术骨干和董事,无需报财政部、证监会等机构审批,只要经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具体操作起来方便、快捷。(股票增值权不是真正意义的股票,没有所有权、表决权、配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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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适用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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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具体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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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模式创新

现行法律框架下,可能有以下几种股权激励模式:

(1)业绩股权即首先在某个周期开始时确定期间业绩目标(可以为一年或一个任期,若为一个任期,可以考虑同时设立阶段性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达到预定的目标或阶段性目标,则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按既定价格购买一定股票的权利。对业绩目标的确定,可以采用:①净利润,②净资产收益率,③利税总额,④其他财务指标,⑤综合性指标。

(2)股东价值成长股权。即在某个周期开始时,将股价上升作 为股权激励的标准,如果股价在既定周期达到/或者阶段性达到某一 目标,授予激励对象按既定价格购买一定股票的权利。
这种激励模式的提出,是基于:在全流通背景下,股东的价值将由二级市场股价来衡量。企业经营优劣、介入项目前景好坏等因素,会直接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这也是对公司经营成绩的直接说明。

(3)资产增值股权。将总资产(或者净资产)作为股权激励的 条件。即在某个周期开始时,如果总资产(或净资产)达到/阶段性 达到某一目标,则授予激励对象一定股权。
这种激励模式的提出,是基于:部分公司面临并购、业务多元化、以及正运作一些对公司未来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的环境,采用资产增值股权就比较有意义。

(4)限制性股权。提出这种股权是改变只有激励而约束不力的情况,即通过对激励对象的股权获得、抛售条件进行限制,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这是对所获期权抛售上的限制)。

2、资金安排创新

在目前政策环境下,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支持,可以采用的策略实际上已相当广泛,除传统的银行贷款支持模式外,其他一些方式也可能采用:

(1)信托计划
(2)券商及其他机构的过桥贷款
(3)券商代理变卖部分期权,以实现部分期权

(4)激励方案设计过程中,同时考虑业绩奖励,以减轻财务压力

3 严格与规范的决策程序

按目前的股权激励决策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要求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同时要求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就激励计划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情况出具专业意见。

同时按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于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出现了:“董事会是在自己决定自己的激励计划”,在决策中会否偏向某一方就不言而喻。但是,无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或是参与激励方案设计的中介机构,要建立起真正有利于企业长期持续发展的激励制度,严格与规范的决策程序必不可少。

4、股权激励不能完全代替 MBO(管理层收购)

股权激励与MBO 的共同点在于增加管理层在上市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但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如 MBO 具有对企业的持股比例更高,长效激励效果更好的特点,而且其股份来源还主要是存量部分。正由于二者的特点以及作用上尚存在一些较明显的差异,这决定股权激励不能完全代替 MBO。中介机构为企业做 股权激励的同时,目前还不宜完全放弃对 MBO 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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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应当注意的问题

1、什么情形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报内控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包括哪些?
上市公司的董高、核心技术或核心业务人员(包括外籍),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3、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

除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外,还包括: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交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1)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所谓“老赖”)。

4、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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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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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权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法情形;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依法回避; 

6、股权激励的六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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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激励的四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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