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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咨询:胜蓝股权丨那些用来激励员工的股权,到底是从哪里来的

日期:2021-11-29 15:37:19 / 人气:

股权激励并不是“脱贫事业”,不是“把钱给你”的资源消耗,而是“一起把饼做大、然后按约定规则分饼”的发展之路。


这篇文章,就针对股权激励当中的股份从何而来,详细讲解。


股权激励已经被很多公司广泛使用,这就意味着,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的过程中,需要预留好期权池。


但是,预留期权池并非仅仅是公司或股东让渡一部分股权,然后转让给员工这么简单,这其中涉及到预留股权的来源问题。


激励股权从哪里来,是个需要探讨的问题,稍有不慎就容易引起利益纠纷。


激励股权有哪些来源?


每个公司的股权都是有限的,一旦决定实施股权激励,就要事先明确激励股权的来源。


01

原股东转让


这种方式适用于处于成熟期或者成长末端的企业。


一般来说,境内和境外的公司,都可以由创始人出让自己的一部分股权,放入预留期权池中,未来再发放给员工。


但是,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公司的所有股权都必须登记在具体的主体名下。


因此,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部分股权,需要暂时由一位股东代持,通常是创始人。


也就是说,在没有确定激励对象的情况下,预留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仍为创始人。


当然,代持人也可以是员工持股平台,由创始人向持股平台转让股权,实际上仍由创始人控制。


但是,各地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可能有不一致的地方,建议在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时,与持股平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创始人转让股权,可以是无偿赠与,也可以是有价认购,相关款项通常由原代持人代收。


02

增资扩股


关于增资的法律规定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使得企业的资本金得到增加。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向激励对象增发新股,这属于增量激励。


公司的总股本和现金流得到增加,注册资本也得到了充盈。但是,增资扩股的方式会稀释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因此,在设置企业总股本时,要与企业的发展相适应,保持股东有合理的回报率。


但是,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现实中往往出现将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混淆的情况,其实两者理应区别开来。


03

预留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设立时,可以预留出部分股权作股权激励之用。股份公司在发行新股时,也可预留部分股份。


通过转让公司发行新股时预留的部分股份,这种来源目前存在的问题是部分企业预留股份比例超过规定要求和预留时间限制。根据2016年8月13日起正式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20%,并且有12个月的限制,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就失效了。


04

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此方式不仅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中的股权的重要来源方式之一,更是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的重要手段。


公司根据内部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


回购股份后,一部分股东的股权受到稀释,另一部分股东的股权比重增加,从而使得公司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得到调整。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回购本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作为股权激励的方式用来分配给员工。


另外,该条还明确规定,在收购数量上,股权收购总量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在时间限制上,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在用于收购的资金方面,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述条文是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那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时候是否也可以进行股份回购呢?


事实上,现行《公司法》中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回购。


并且,按照通常理解,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性和法律监管的严格性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和更多的自治空间。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通过此方式解决股权来源的问题。


但是,也正是由于其封闭性,使其缺少一个公开交易的市场,所以这种方式对于有限公司来讲操作性不是很强。


因此,建议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股权转让或者增资转股的方式确定来源。


05

确定来源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1. 对控制权的影响


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都会对创始人的股权造成稀释,还可能会造成公司控制权旁落。


但我们之前讲过,股权所有权不代表控制权。


在实践中,如果股权被稀释过多,可以通过设置“同股不同权”、“一致行动人”、“持股平台”等方式,保证公司控制权。


2. 对投资人的影响


实施股权激励,也可能会对投资人造成影响,在很多投资协议中,常常会约定反稀释条款。


例如,投资人有权在其股权遭到稀释时,选择特定的路径(如同比例增资),保证自己股权比例的稳定性。


因此,在融资过程中,创始人要和投资人积极沟通,商讨股权激励稀释投资人股权的处理方式,避免陷入不公平的境地。


3.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公司法》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或者股东出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也可以另行约定,其他老股东对与股权激励有关的股权转让、增资事项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时,在与各轮投资人签署相关协议时,也要注意设置类似的条款。


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表决时,明确约定其他股东对与股权激励有关的股权转让、增资事项放弃优先购买权;


(2)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现有股东对与股权激励有关的股权转让、增资事项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3) 在实施股权激励时,现有股东签署放弃优先认购的承诺函。



在此,我们也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讲解,帮助企业老板更好的去理解股权激励这种管理模式,同样关于股权激励这方面的知识,我们也会持续输出内容,帮助想要通过激励人才做大企业的老板们用最短的时间,准确把握股权激励当中的关键点做到有效激励员工。